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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被害人”到“从犯”,就差一个“赚钱捷径”?
发布时间:2026-02-04 来源: 字体:

“本想赚点零用钱,没想到先亏九千块,更差点把自己送进‘局子’里。”这可不是段子,而是田某的真实经历。

刷到“馅饼”,实则“陷阱”

2024年10月5日,想赚点外快的田某刷视频时,被一条推送链接吸引住了目光——“0成本赚钱”。

图片来源:AI

在输入个人信息后,便有一位自称狄某的网友来加微信,对方热情推荐“0成本开网店躺赚秘籍”,即客户下单后只需先垫付商品费用,等商品运输到目的地便会收到货款,并发来一个不知名软件的下载链接。

而后,更是“热心”推荐了一位“运营导师”李某来和她对接,在“导师”的指导下,网店短时间内不断有客户下单,这期间田某前前后后已垫付了9000余元,但是自己却从未收到过任何货款。

“补救机会”竟是“犯罪诱饵”

眼看零用钱没赚到,还倒贴一大笔,田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。和“导师”李某坦白没钱继续垫付后,李某便让其不要再继续开网店了,说有个“兑换服务”能赚零用钱——帮别的网店做“兑换”,只需当中间商,收到一笔钱再转去提供的账户上,就能抽3%的好处费。

“别人转钱我转走,坐着就能拿提成?”起初田某觉得划算,简简单单就可以“补救”自己的开网店亏空。

可操作几次后越想越不对劲:每次转账都需要精心编辑话术,刻意加入“货款”“还款”等字眼,有时甚至要附带防诈骗宣传图文这种反常的细节,让她意识到这绝非普通转账——对方或许在刻意规避支付平台的监管机制,通过话术伪装来掩盖频繁转账的异常行为。

图片来源:AI

而且公安局也不断发来反诈骗提示,但她还是抱着侥幸的心态,把自己的支付账户交了出去,跟着李某的指示一次次转账。

直到2024年11月28日,市公安局民警通知田某到派出所配合核查被冻结银行卡情况,田某才意识到自己参与了违法犯罪行为。

经查,田某名下支付账户(包括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)接收款项共16万余元,协助转账15万余元。田某从转账行为中获利金额为7000余元。

龙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,田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综合考量全案,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,犯罪情节轻微,其主观恶性小,且在案发后有自首、退赃等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遂依据法律规定,对田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
陌生链接别乱点,

视频平台的推送链接藏风险,

不知名软件更是“雷区”,

下载前先问自己“这东西靠谱吗?”

天下不会掉馅饼,

对一切“轻松赚钱”都要警惕,

就算一时犯糊涂,

发现不对要立刻收手,

“想补亏空”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,

否则只会“越补越亏”。

被骗后第一时间报警才是正道,

走“捷径”补救只会掉进另一个陷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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